青海首例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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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1月6日电 (孙睿)记者6日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青海首例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完成。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在前期调查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依法对青海圣亚高原牧场有限公司排污案和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臭气浓度超标案开展索赔,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措施与企业进行磋商,现场签订赔偿磋商协议。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两起案件均委托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青海圣亚高原牧场有限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3.42万元,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99万元。经过磋商,最终确定2家企业采取异地植树造林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植树造林面积共计25.32亩。

磋商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从制定磋商方案、送达磋商告知书、拟定磋商协议等方面做了前期准备,磋商会议专门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林草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全程提供业务指导和司法支持,确保了磋商的合法性、严肃性、科学性。

青海首例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完成

针对青海圣亚高原牧场有限公司排污行为,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负责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真正将“坚持用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落细落实。

“这是青海省首次以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也为相关执法部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西宁市将以此次磋商工作为基础,增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规范赔偿工作程序,强化与司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切实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落到实处。(完)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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