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国旗案被告获刑20日 律政司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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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侮辱国旗案被告获刑20日,律政司:理清侮辱国旗罪判刑原则

【环球网报道】香港一名21岁男子去年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因侮辱国旗罪,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申请刑期复核后,高等法院4月24日改判被告监禁20日。香港“无线新闻”等港媒25日报道称,律政司欢迎上诉庭的裁决。

报道称,香港律政司欢迎高等法院上诉庭重申终审法院对侮辱国旗罪立法目的和控诉要旨的权威意见,即罪行条文,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征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并理清侮辱国旗罪的判刑原则及需考虑的因素。

报道称,上诉庭虽然申明无须就侮辱国旗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强调法庭量刑时,必须审视被告的行为对国旗的侮辱程度。

香港侮辱国旗案被告获刑20日 律政司回应

港媒报道称,去年9月22日,被告涉嫌损毁国旗及将旗丢进水池和城门河,早前承认侮辱国旗罪及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及未能反映刑责,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刑期申请上诉,要求判被告监禁式刑罚。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24日颁书面判词,称被告侮辱国旗的行为恶劣,严重贬损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改判被告监禁20天。

判词称,《国旗法》本地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征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就侮辱国旗罪作量刑时,需要考虑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诉要旨,而终院于1999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在全面保护国旗免受侮辱,量刑也需包括考虑具阻吓性刑罚。

上诉庭强调,即时监禁被告是唯一判刑选择,原审法官在判刑时犯了原则性错误,没有充分掌握相关案情及各种加刑因素。上诉庭最终以监禁120天作量刑起点,并认为量刑基准不应少于4个月,但考虑到罗认罪、已完成64小时的社会服务、刑期复核一向对刑期的再行减免,最终判其监禁20天。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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